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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淫途中后悔,却被男子强行完成交易,男子:她凭什么毁约

时间:2023-08-20 02:23:52    来源:互联网

卖淫嫖娼虽然是双方达成统一的行为,但这是我国严令禁止的犯罪行为,一直都被严厉打击。

某地一名女子报警被人强奸,男子却表示女子是卖淫的,事情的具体经过是什么?让我们继续往下看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案件摘要

男子张某成年以后经过自己的打拼,也算是在生活的城市中站住了脚,虽然工作十分辛苦,但张某的生活也还算过得去。

日子一天天过去,张某还是孤身一人,虽然家里也给他介绍过相亲对象,但还是无疾而终。

某天,张某在去一家餐厅吃饭时看到了餐厅的一名服务员,张某一见到她就觉得对方很漂亮,想认识她。因此,张某趁机接近了那名服务员,约她一起去酒吧玩。

服务员小刘见到张某出手阔绰,也以为他家底殷实,见张某邀请自己,小刘也欣然同意。在酒吧里,张某跟小刘不断交谈,也知道了小刘的一些信息。

小刘家里比较清贫,自己又只能在餐厅当一个服务员,收入也不高,所以生活也不算太好。两人虽然是第一次见面,但聊得十分投机,酒过三巡后,张某便告诉小刘自己想和她继续进行下一步。

虽然小刘目前对张某的印象不错,但也明白这是两人的第一次见面,去酒店不太合适,于是便想拒绝张某的要求。见小刘犹豫了,张某便表示如果小刘愿意去,那么自己就给她3000元。

这3000元让本来态度坚定的小刘动摇了,这对小刘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诱惑。

见小刘动摇了,张某顺势继续说加价到5000元,小刘心里想着自己得工作几个月才能有5000元,于是就答应了张某的要求。

两人来到酒店后,小刘就先去洗澡。让张某出乎意料的是,小刘突然就改变了自己的想法,告诉他自己还是不愿意做这种事,把钱还给他就打算离开酒店。

张某见小刘突然的变化,不愿意放她离开,于是抓住小刘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,结束后将钱给了她还威胁她不要报警。小刘清醒后,越想越后悔,打电话报了警。

以案释法】

本案中的焦点,就在于张某认为自己与对方是有金钱交易的卖淫嫖娼行为,而不属于强奸罪。那么,张某的罪行应该判定呢?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属于强奸罪,需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由此可以看出强迫妇女,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奸行为,即使本案中的小刘本来由于钱愿意与张某发生关系。

但在后来,小刘已经表达了明确的后悔与不情愿的想法。因此,小刘的行为确实属于强奸罪。

如果小刘收了钱后与张某发生关系,那么就属于卖淫嫖娼罪行。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需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此外,我国法律也有规定,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卖淫、嫖娼合意的情况下,如果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,导致最终嫖娼行为没有完成,那么也是可以按照卖淫嫖娼进行处罚的。

有人认为张某与小刘之前达成了交易,但小刘后悔以后张某强迫与对方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强迫交易罪呢?

我国法律规定,强迫交易罪,是指以暴力、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强迫行为是指合法的行为,本案中卖淫嫖娼行为本就是违法的,所以张某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。

在本案中,首先大家要明白卖淫嫖娼罪无论在什么情况下,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。

卖淫嫖娼的背后,可能带来疾病的传播、社会风气的恶化以及此行业的兴盛。因此我国一直持续进行大力度的打击工作,制止此类犯罪行为的泛滥。

此外也要明白,无论什么都不能成为强奸行为的借口。这件事在曝出后引起了许多人的讨论,部分人认同小刘既然收了钱也同意了对方的要求,那么张某的行为就不属于强奸。

这些观点证明了不少人对于法律的规定还是没有明确的认识。对于此,相关宣传部门还是需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法律法规,让人们切身体会到法律的规定,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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